StandAlone 用戶使用條款

1. (條款之適用)

  • 1. 株式會社FullSpeed(以下稱「本公司」)依本條款之規定,就創作者平台服務「StandAlone」(無論因任何理由導致服務名稱或內容變更時,皆包含變更後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訂立本公司與使用者(定義於第2條)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並提供本服務。
  • 2. 依第4條(聯絡或通知)所為之通知,以及本公司以其他方式進行之公告、說明或注意事項,均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使用者應遵守之。倘若該等通知或公告之內容與本條款有所不同時,以該等通知或公告之內容為準。
  • 3.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應同意並遵守本條款。若不同意本條款,則無法使用本服務。此外,未成年人須於取得其合法代理人事前同意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2. (用語之定義)

本條款中所使用之用語,其定義如下:

  • (1)「使用契約」係指希望使用本服務者,依本條款所定程序完成用戶註冊後,與本公司所締結之關於本服務使用之契約。
  • (2)「申請人」係指同意本條款後,希望與本公司締結使用契約之人。
  • (3)「使用者」係指已同意本條款,並與本公司締結使用契約之人。
  • (4)「付費會員」係指使用者中,使用月費制服務者。
  • (5)「免費會員」係指使用者中,除付費會員以外之人。
  • (6)「月費制服務」係指本服務中,註冊月額付費方案之使用者可使用之服務。
  • (7)「個別課費服務」係指本服務中,付費會員可就特定內容等單獨付費或購買之服務。

3. (條款之變更)

  • 1.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無須取得使用者同意而變更本條款。
  • 2. 當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將依第4條(聯絡或通知)第1項所定方式,事前通知或告知使用者變更後條款之內容。
  • 3. 於前項通知或告知後,若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於本公司指定期間內未辦理退會手續者,視為使用者已同意該變更。但若變更內容依法需取得使用者明確同意者,本公司將依其規定方式取得使用者之同意。

4. (聯絡或通知)

  • 1. 關於本服務之詢問、或使用者對本公司之聯絡及通知,及關於本條款變更之通知或其他本公司對使用者之聯絡與通知,均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為之(包含但不限於電子郵件、本服務應用程式或本公司網站上公告)。
  • 2. 前項聯絡或通知,自本公司以電子郵件發送內容之時點,或於本服務應用程式或本公司網站上刊載之時點起即生效力。
  • 3. 當本公司以使用者於申請時所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寄送通知時,視為使用者已接收該通知。

5. (申請方式)

  • 1. 希望使用本服務之申請人(限自然人,法人不適用)應同意遵守本條款,並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特定資訊(以下稱「登錄資訊」),以向本公司申請註冊使用本服務。
  • 2. 本服務之使用申請必須由本人親自提出,原則上不接受代理人代為申請。此外,申請人於申請本服務時,應向本公司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之資訊。

6. (申請之承諾)

  • 1. 本公司於收到前條所述本服務之申請後,將依本公司所訂審查基準及程序,決定是否承諾該申請。若本公司承諾該申請,將通知申請人,並自通知時起,申請人之使用者註冊即告完成,使用契約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成立。該成立日為契約締結日。
  • 2. 申請人預先同意,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得不承諾該申請:
  • (1)申請內容中有虛偽記載、錯誤或遺漏。
  • (2)本公司判斷提供本服務或安排、維護相關設備有困難時。
  • (3)本公司判斷申請人之技術環境不符合本公司規定之技術條件時。
  • (4)提供本服務在業務執行上或技術上極為困難時。
  • (5)申請人曾被本服務停用或註銷使用資格者。
  • (6)本公司判斷申請人違反或有違反本條款之虞時。
  • (7)本公司判斷申請人可能以損害本公司社會信譽為目的使用本服務時。
  • (8)申請人冒用他人身份提出申請時。
  • (9)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人、受輔佐人或受協助人,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佐人或協助人之同意時。
  • (10)本公司判斷申請人屬於反社會勢力(定義見第14條),或與該勢力有任何往來或關聯時。
  • (11)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宜承諾該申請之情形。
  • 3. 若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未承諾申請,將儘速通知申請人。但本公司無義務揭露不承諾之理由。

7. (本服務之使用)

  • 1. 使用者於使用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所定方式使用本服務。
  • 2.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應充分確認本服務應用程式之建議環境及規格,並安裝該應用程式,確保隨時可使用最新版本之環境。若使用者未維持可使用最新版應用程式之環境,可能導致本服務無法正常提供。
  • 3. 為使用本服務所需之智慧型手機、軟體及其他設備、通訊線路及網路環境等之準備與維護,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並自行負責。
  • 4. 若使用者居住於日本以外地區,應事先承諾本服務部分內容可能無法提供。

8. (帳號資訊之管理)

  • 1.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及保管與本服務相關之用戶ID及密碼(以下稱「帳號資訊」),並不得將該帳號資訊供第三人使用、出借、轉讓、變更名義或買賣。
  • 2. 每位使用者僅得擁有一個帳號,本公司不允許為同一使用者發行多個帳號。
  • 3. 因帳號資訊管理不當、使用錯誤或被第三方使用所造成之任何損害,概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責任,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4. 使用者如發現帳號資訊遭竊或被第三方使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處理。

9.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相關之一切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使用之權利人所有。依本條款所定之註冊而取得之使用許可,除本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外,並不表示將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移轉或授權予使用者。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可能侵害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使用之權利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反組譯、反編譯、逆向工程等)。

10. (使用費用及付款方式)

  • 1. 使用者可免費使用本服務部分功能。
  • 2. 使用者如欲使用本服務中特定功能,應依該服務內容所設定之初始費用、月費制服務費、個別課費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以下合稱「使用費用等」)支付。使用費用等之金額或計算方式,將另行於本服務應用程式或本公司網站公告。
  • 3. 使用者應於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期限內,以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使用費用等。付款所需之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 4. 無論任何理由,使用費用等一經支付完成後,概不接受取消或退款。但若因信用卡遭不法使用等犯罪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而經本公司判斷應退款者,不在此限。
  • 5. 若使用者延遲支付使用費用等,應自付款期限翌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年利率14.6%計算之遲延損害金支付予本公司。

11. (付費會員)

  • 1. 免費會員得依本公司指定方式申請使用月費制服務。
  • 2. 希望使用月費制服務之免費會員,於申請該服務時,應支付一個月之月費服務使用費。第二個月起之月費使用費,應於月費服務有效期間屆滿前繳納。
  • 3. 月費服務使用契約之有效期間為申請日起一個月,若付費會員未於有效期間屆滿前辦理解約手續,契約將自動延長一個月。
  • 4. 付費會員欲終止月費服務之使用時,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辦理解約手續。付費會員完成該手續後,月費服務使用契約將於有效期間屆滿日終止。惟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付費會員仍得繼續使用月費服務。

12. (個別付費服務之使用)

  • 1. 付費會員得依本公司指定方式申請使用個別付費服務。
  • 2. 個別付費服務之提供條件、申請方式、使用方法及使用費之支付條件等,依本公司針對各該服務另行制定之規約為準。若本條款之內容與個別服務規約之條款不一致時,以該個別服務規約為優先。
  • 3. 個別付費服務使用契約成立後,若付費會員因辦理解約手續、退會或其他原因喪失付費會員或免費會員資格者,除該個別服務規約另有規定外,該契約自其資格喪失時即自動終止。

13. (登錄事項之變更)

  • 1. 使用者如其向本公司申報之事項(申請書所記載之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程序即時通知本公司。
  • 2. 因使用者延遲或怠於申報變更事項,致使本公司之通知無法送達或發生其他不利益時,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排除反社會勢力)

  • 1. 使用者及本公司於現在及未來均聲明並確保,雙方皆不屬於下列任何一項情形:
  • (1)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準構成員、暴力團關聯企業、爭議屋、假借社會運動之暴力團體、特定知能暴力集團、邪教宗教團體或其他類似者(以下統稱為「反社會勢力」),或曾屬於反社會勢力者。
  • (2)反社會勢力支配經營之情形。
  • (3)為謀取自身或第三人不正當利益而利用反社會勢力者。
  • (4)向反社會勢力提供資金或便利,或以其他方式使其獲得利益者。
  • (5)與反社會勢力密切交往,或有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者。
  • (6)進行暴力性或超越法律責任範圍之不當要求行為者。
  • (7)就交易進行恐嚇性言行或施以暴力者。
  • (8)散布謠言、以詐術或威力損害對方信用或妨害對方業務者。
  • 2. 使用者如違反前項聲明或確保之任何一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立即停止或中止本服務之提供,或解除全部或一部使用契約。於此情形下,即使因交易停止或契約解除而導致使用者發生損害,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若因此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害,本公司得向使用者請求賠償。

15. (免責與不保證)

  • 1.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之特定目的之適合性、商業價值、完整性、持續性等,以及因本服務提供所產生之使用者利益,概不作任何保證。
  • 2. 為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通訊環境等之準備與維護,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並自行負責。本公司對因網路通訊或伺服器等系統環境因素所造成之運作異常或故障,不承擔任何責任。
  • 3. 本公司對於因本服務而使使用者遭受之任何損害,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即使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本公司須對使用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除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之責任僅限於通常且直接之損害,不含逸失利益、商機損失等間接損害,且最高賠償金額以損害發生日前三個月內使用者已支付之使用費總額為上限。

16. (保密義務)

  • 1. 使用者與本公司於使用契約或本服務相關過程中,對自對方以口頭、書面或其他媒介取得、接收或知悉之一切關於技術、營運、業務、財務、組織等資訊(以下稱「機密資訊」),僅得為履行使用契約之目的使用,且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揭露或洩漏。但下列資訊不屬於機密資訊:
  • (1)於揭露或取得時已屬公開或使用者原已知悉者。
  • (2)由具有合法揭露權限之第三人,未負保密義務而合法取得者。
  • (3)於揭露後非因自身過失而成為公知者。
  • (4)未依據機密資訊而自行開發之資訊。
  • (5)經對方書面確認無需保密者。
  • 2. 儘管有前項規定,若依法律、法院、政府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命令、要求或請求,本公司或使用者得揭露對方之機密資訊,但應限於必要最小範圍。
  • 3. 使用者及本公司於對方要求或使用契約終止時,應依指示返還、銷毀或使包含機密資訊之文件及其複製品失效。

17. (個人資料之處理)

本公司將依其隱私權政策(http://www.fullspeed.co.jp/privacy/),以善良管理者之注意處理於提供本服務過程中取得之個人資料,使用者同意該等處理方式。

18. (禁止行為)

  • 1.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1)侵害或有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隱私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
  • (2)對本公司或第三人進行誹謗、中傷,或損害其名譽、信用之行為。
  • (3)對本公司或第三人實施詐欺或脅迫之行為。
  • (4)對本公司或第三人造成不利益或損害,或有造成該等結果之虞之行為。
  • (5)妨害或有妨害本服務運營之行為。
  • (6)使用其他使用者之帳號資訊,或冒用第三人身分之行為。
  • (7)向本公司提供虛偽資訊之行為。
  • (8)妨害本公司業務運作,或妨害第三人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9)傳送猥褻或對青少年有害之資訊。
  • (10)傳送涉及異性關係之資訊,或以結識異性為目的之行為。
  • (11)未經本公司同意,在本服務上進行廣告、宣傳、招攬或營業行為。
  • (12)非法存取本公司之網路或系統之行為。
  • (13)傳送包含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式之資訊,或使該資訊處於可被第三人接收之狀態。
  • (14)對本公司提供之軟體或其他系統進行逆向工程或其他分析行為。
  • (15)收集其他使用者之資訊之行為。
  • (16)違反法律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 (17)違反公序良俗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 (18)直接或間接引起、助長或促成前述各項行為之行為。
  • (19)嘗試進行前述各項行為之行為。
  • (20)其他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之行為。
  • 2. 若本公司認為使用者有前項各行為之一者,得不經事前通知,即時停止提供本服務、刪除使用者上傳資訊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本公司對因採取前述措施而導致使用者發生之任何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19. (本服務之中止或停止)

  • 1. 本公司於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不經通知即中止或停止本服務之提供。但若屬第2項情形,應事先通知使用者。
  • (1)本服務使用之電信設備或其他設施(以下稱「服務設備」)發生故障或有發生障礙之虞時。
  • (2)為進行服務設備之檢查、更新、改良或修正時。
  • (3)因維修或施工等運營或技術上無可避免之情形時。
  • (4)提供本服務之電信業者或其他合作公司(以下稱「合作夥伴」)之設備發生故障時。
  • (5)使用者從事第18條(禁止行為)第1項所列之行為時。
  • (6)使用者符合第20條(註冊取消等)第1項所列任一事由時。
  • (7)使用者之行為妨礙本公司電信設備運作,或被認定有妨礙之虞時。
  • (8)因法令或政府機關、合作夥伴之指示而中止或中斷服務時。
  • (9)因災害防止、救援、通訊或電力確保、秩序維持等公共利益需求,須優先處理緊急通信時。
  • (10)因戰爭、暴動、停電、火災、地震、洪水、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導致服務無法提供時。
  • (11)本公司判斷有其他緊急且合理事由時。
  • (12)本公司認為在營運或技術上有必要時。
  • 2. 本公司於依前項中止或停止服務後,如認為可恢復提供,將重新啟用服務。
  • 3. 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使用者仍應負擔中止或停止服務期間之使用費用。
  • 4. 本公司因依本條停止或中止服務而造成使用者損害者,概不負任何責任。

20. (註冊取消等)

  • 1. 本公司於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不經催告即解除全部或部分使用契約,並取消其使用者註冊:
  • (1)違反本條款任一規定者。
  • (2)向本公司提供之資訊中含虛假事實者。
  • (3)連續三個月未使用本服務者。
  • (4)對本公司之聯絡未予回應者。
  • (5)實施妨礙或有妨礙本公司業務活動之行為者。
  • (6)支付停止、無力償債或被申請破產等程序者。
  • (7)以可能對本公司、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之目的或方法使用本服務者。
  • (8)本公司認為繼續提供本服務或維持註冊為使用者不適當者。
  • 2. 使用者如屬前項任一情形,應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立即履行其債務。
  • 3. 即使本公司依本條解除契約,本公司仍保有對使用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且已收取之費用概不退還。

21. (退會)

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所定程序辦理退會,並刪除其本服務使用者註冊。
使用者於退會時,如對本公司尚有債務者,應喪失期限利益,並立即向本公司清償全部債務。

22. (契約期間)

  • 1. 使用契約自第6條規定之註冊完成之日起生效,並於該使用者之註冊被取消、刪除或本服務終止提供之日(以較早者為準)前,於本公司與使用者間持續有效。
  • 2. 使用者無論任何原因導致契約終止時,應喪失依契約所取得之一切權利。於契約終止前所發生之使用費或其他債務,應履行至完成為止,本公司並保留向使用者請求遲延損害金之權利。
  • 3. 契約終止後,本公司得立即刪除使用者帳號,且無義務應使用者之要求進行恢復、轉讓或其他處理。

23. (使用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使用者如因違反本條款而致本公司受損,無論使用契約是否解除,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使用者之行為概不負責,若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遭第三方提出主張或發生紛爭,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費用,同時應使本公司免於承擔任何責任。如本公司因此受損,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若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行為,本公司受到其他使用者、網紅、網紅所屬事務所或其他第三方以權利侵害等理由提出請求者,使用者應就本公司因此向該第三方支付之金額全額賠償。

24. (禁止權利義務之讓渡等)

  • 1. 使用者不得將其於使用契約下之地位及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移轉、設定擔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予第三人。
  • 2. 本公司如將與本服務相關之業務轉讓予第三人(無論係業務讓渡、公司分割或其他形式),得於該轉讓時,將使用契約上之地位、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及使用者登錄資訊等一併移轉予受讓人,使用者於此預先同意該項移轉。

25. (本服務之變更等)

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其他程序,即變更本服務內容或終止本服務之提供。但若該變更對使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本公司終止本服務提供時,應事先通知使用者。

26. (可分性)

若本條款之任何規定或部分,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律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時,其餘條款及該無效條款之剩餘部分仍繼續有效並具完全效力。

27. (準據法)

本條款應依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解釋。

28. (管轄法院)

凡因本條款所生或相關之一切爭訟,雙方同意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29. (協議事項)

使用者與本公司對本條款有疑義或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時,應依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並以協議方式解決爭議。